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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全球蔓延涉外律师团为您解答外贸企业出口法律风险和应对发布日期:2024-05-05 03:04:51 浏览次数:

  截至北京时间3月20日9时,境外161个国家和地区已有近16万人确诊新冠肺炎。随着疫情在全球扩散,国外订单需求发生新变化,货物滞留目的港、国外客户弃货、拒收货物或无法付款的风险持续增加。国外买家是否可以引用“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我市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我们邀请到涉外法律专家顾问团的岳振宏律师为大家解答疫情下外贸出口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合同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的,可依据合同约定认定不可抗力,除非该定义违反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且该法律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便如此,仍可认定该定义下的不可抗力情形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根据我国法律,本次疫情应构成不可抗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已明确此点。

  如果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也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而合同双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需要考察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因果关系。比如进口国规定对来自中国的货物需隔离14天,此种情形虽因疫情引起,但仅仅涉及迟延履行,外商不能以此解除合同。除非货物属于季节性货物或展会货物等。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的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有不同的界定。比如选择FOB、CIF贸易术语是船舷交货,装船后风险转移至买方,此后进口国采取的管制措施的风险应由外商承担。

  新签订的合同,尽量选择FOB、CIF等贸易术语。此外,EXW术语下卖方风险和义务最小,也可以采用EXW术语。当然,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对出口商来讲意味着不同的价格。出口商可以从风险和价格角度进行综合衡量。

  外贸公司已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不足以弥补国外买家取消订单导致的损失的,外贸公司应积极与工厂协商分担损失。

  充分考虑与外商的长期合作关系,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保留向外商索赔的权利,积极固定有利证据。在与外商的联系中, 应听取律师的建议,注意措辞,充分考虑风险与接受度后再做回复,尤其在同意外商取消订单和认可外商不可抗力主张时务必要慎重。一旦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对外商的主张予以认可,事后将“禁止反言”。

  如果不愿意接受外商提出的取消订单主张,可书面要求外商进一步提供证明文件,审慎评估合同条款,并及时书面回复。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取消订单或不可抗力主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不”。掌握有利证据后,可向外商施压,促其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在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货物滞留港口,会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等高额的滞港费用。承运人可依据运输合同就滞港费用向托运人主张。海事法院一般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的上限。但堆存费仍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此种情形下,在发函催告外商提货无果的情形下,应积极与货代、承运人协商,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防止损失扩大,如采取转运、退运等。

  1.排查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根据适用法律结合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评估国外买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应跟踪考察进口国的疫情发展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变化。

  5.与外商联系时,应注意措辞的法律后果。留存我方履约的证据及外商违约的证据。